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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缝上”吃“野味”的嘴

编辑:沈文功      信息来源: 西e网-人民网发布时间:2016-5-6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也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此一来,不光制售经营被禁止,而且连猎奇的消费者此次也一并进入到了法律惩处的视野之内。

或许这样的新规有人会不服:难道吃个“野味”也犯法?答案是肯定的。即使抛开法律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予以保护的明文规定不谈,在整个野生动物制品的黑色地下产业链中,那些餐桌上的“图个新鲜”和炫耀心理,恰恰正是屠戮这些野生动物的原动力。

“野味”并不等于美味,甚至可能带来卫生健康方面的隐患,但地下需求却一直在暗潮涌动。“没有买卖就买有杀害”,这句话早已成为了公众的共识,可是背后巨额暴利的引诱却让其屡禁不止。曾有媒体报道,穿山甲在东南亚的收购价每公斤仅70至100元,几经转手运至国内黑市,穿山甲肉价格每公斤可达600—800元,等进了饭店价格更是会陡增。事实上许多在餐馆里莫名其妙就一命呜呼的野生动物,在自然界并没有多少天敌,但是人的贪欲却在吞噬这些生命。

或许有人会以饮食文化自我辩解,毕竟“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祖祖辈辈传下来的习惯哪能说改就改?诚然,有些地方自古确实有食用野生动物的习俗,比如野鸡、野鸭、野羊、野猪等都是当地居民眼中的家常菜。可如果一种所谓“文化”混杂着贪婪与不人道、破坏着日益稀少的珍贵动物资源,那么就该毫不犹豫将其划到移风易俗的那一栏去。

这次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和热议自然是好事,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意识到,这还只是划下了法律的“红线”。自古有言“徒法不足以自行”,想要彻底打破这条地下产业链,并且好好管住吃货们那一张张垂涎“野味”的嘴,就不仅要求法律能够严格执行到位,而且社会公众的文明意识与自发的监督和公益保护行动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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