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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印发《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职工工伤康复期间应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编辑:黄荣      信息来源: 西e网-中国甘肃网发布时间:2018-2-2

  2月1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甘肃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办法》明确指出,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期间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康复期终结,工伤职工拒不出院的,费用自理。

  《办法》指出,工伤康复期包括医疗康复期和职业康复期。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期间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康复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执行;康复对象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外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所需交通费和非住院期间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康复期终结,工伤职工拒不出院的,费用自理。

  《办法》规定,省、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和《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与工伤康复机构定期进行工伤康复费用结算。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原文链接 :http://gansu.gscn.com.cn/system/2018/02/02/0119013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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