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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让广大群众共享白银改革发展成果

编辑:王军      信息来源: 西e网—白银新闻网发布时间:2019-8-12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让广大群众共享白银改革发展成果
 
——市长张旭晨解读《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改革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群众养老保障能力,近期,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制定出台《实施方案》的背景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进民生福祉、实现广大群众老有所养目标的重要制度安排。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8年3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2014年6月,省政府出台《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4〕67号),要求“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实施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市县(区)两级落实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的督查力度,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重点考核内容之一;2019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2号),明确要求“各市县政府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各市县也要相应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当前,我国发展已经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发展也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存在着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补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域短板和弱项,市政府安排市人社部门牵头对我市各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进行了摸底和测算,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参考其他市州做法的基础上,认真起草了《实施方案》。经2019年6月13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办公室于今年6月17日印发全市落实执行。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在国家和省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上,结合中央和省级基础养老金涨幅、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各县(区)对60—64周岁参保城乡居民落实不低于5元/人/月的县级基础养老金,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落实不低于10元/人/月的县级基础养老金,其中白银区、平川区的县级基础养老金费用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各承担50%;会宁、靖远、景泰三县的县级基础养老金费用全部由县级财政承担,以上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凡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均可享受对应年龄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龄补贴,区别于其他老年人补贴,两者不冲销、不抵扣。90周岁以上高龄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其中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每人每月25元;有条件的县(区)可对65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给予适度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有条件的县(区)可加发县级缴费年限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县级缴费年限养老金确定后不得降低标准。
 
  二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落实国家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要求县(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之前提出下一年度县级基础养老金提标方案,制定详细的风险评估报告,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其中白银区、平川区要同时报告市级财政部门。
 
  三是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在原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12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从2018年1月1日起,将最低缴费档次调整为20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增加2500元和3000元两个缴费档次;从2020年起,将全市最低缴费档次提高到300元。今后将视城乡居民收入情况适时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切实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
 
  四是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建立缴费激励机制,提高城乡居民缴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城乡居民早缴费、选高档。对选择400元及以下、500元至2000元、2500元和30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分别给予30元、60元、90元的省级财政补贴。对选择400元及以下、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分别给予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的县级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鼓励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应保尽保,切实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
 
  五是落实困难群众各项参保帮扶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计划生育“两证户”等困难群体,保留最低100元的缴费档次,由县区政府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代缴全部最低档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为计划生育“两证户”代缴部分最低档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不得随意降低代缴标准。
 
  六是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要求各县(区)严格执行《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办法》,按基金预算支出数留足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村干部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后,在当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个人缴费收入资金(包括个人缴费、各级财政缴费补贴、集体补助以及利息收入)上解到省级财政专户,推动基金省级统筹运营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落实《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贯彻落实,提出如下具体要求。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晰职责,紧密配合,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人社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补贴资金的认定与申拨、按时足额发放待遇等工作,为参保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经办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和补贴资金相关预算编制工作,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二是加大督查力度。市人社部门要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指导县区解决、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推进工作的良性机制。三是深化政策宣传。各县(区)要强化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主动探索创新宣传方式,积极运用微信、手机APP等新媒体开展宣传,切实把政策原原本本向群众讲清楚,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保续保、多缴费、长缴费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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