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接受监督 提升监督成效——白银市检察院出台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编辑:白银市检察院 信息来源: 白银市检察院发布时间:2019-12-26
为适应新时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要求和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省司法厅关于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相关规定,白银市检察院结合实际工作制定了《白银市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纳入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细则》扩大监督范围,明确工作责任。一是适当扩大了监督范围。在落实高检院、省院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进行了拓展。检察机关可根据办案需要,经报上级院备案,可以适当扩大监督范围。二是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和主要职责。进一步确定了市级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设在案件管理办公室,县(区)院人民监督员工作由承担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受理、审查、办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要求和相关材料,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办理监督事项。三是健全了人民监督员履职保障机制。人民监督员因履职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列入检察业务经费保障范围,并对人民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履职场所,对其因履职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信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细则》细化工作程序,明确监督流程。一是建立了全程监督模式。对监督工作的启动、开展、反馈三个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以便两级院在实际工作中依规履行、规范操作。二是规范了监督启动运转方式。对于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市院相关业务部门需在监督工作前5个工作日、县区院需在监督工作前7个工作日内向市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提供与监督有关的材料,市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审查后协调联络市司法局抽选人民监督员组织开展监督。同时对保证人民监督员了解相关监督案件工作作出了规定。三是明确了监督事项处理决定反馈机制。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相关处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需向人民监督员反馈情况,并对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而未进入监督程序却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规定了重新启动监督程序。
《细则》规范文书指引、创新督导方式。一是确定了监督案件评查机制。创新增加了市院业务部门督促指导县区院业务部门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职能。将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相关内容纳入案件质量评查,通过有针对性、指导性、约束性的督导方式,不断提升监督质量和效果。二是规范监督案件的文书制作。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文书进行统一编号存档,保证监督案件处处有留痕,事事有结果。
《细则》的制定,实现了从专项监督到全面监督的转变,保障了监督程序的顺利进行,加大了监督案件的落实力度,体现了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一步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打开了白银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