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 普法微课堂( 第二期 )
编辑:王军 信息来源: 白银司法发布时间:2020-2-8
1.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4.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
5.如果自己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应怎么办?
6.公民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如何报告?
7.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发现和报告时限是多久?
8.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地区的人员在防控疫情扩散方面注意事项有哪些?
春节期间,正值出国旅游、春运高峰期,为了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扩散,笔者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可出台类似公告,如有发热、咳嗽或呼吸道症状不适症状,出入境时应及时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工作。
9.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需如何处理?
10.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怎么办?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五条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
市委依法治市守法普法协调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