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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善治奏和音——白银市以高质量立法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纪实

编辑:王军      信息来源: 西e网—白银新闻网发布时间:2021-8-18

  新时代催人奋进,新使命激励作为。在新时代白银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上,改革是动力,法治是保障,立法则是重要基础。
 
  当民生情怀融入立法实践,于民而言,是强劲保障,也是温柔呵护。五年来,白银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呼声,立百姓期盼之法、立解决问题之法、立管用适用之法,先后制定立法条例、封山禁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烟花爆竹燃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养犬管理、永泰城址保护等7部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已颁布实施,立法数量、立法质量位居全省前列,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小切口 让立法更精准
 
  坚持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立法的出发点,确定小切口进行专门立法,突出重点、有的放矢、精准施治,真正畅通法治通达群众、通达基层的“最后一公里”。
 
  突出问题导向。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缺乏上位法支撑的问题,制定出台《白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执法主体、执法规范、协作机制、监督形式等作出明确规定,明确职责权限,理顺管理体制,有效解决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无人执法等问题,有力促进治理能力提升,进一步保障了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突出民生关切。针对市民要求控制燃放烟花爆竹、改善空气质量的呼声,制定出台《白银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了“燃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地点和销售许可、燃放许可作出明确规定,言简意赅、一目了然,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有效控制城区烟花爆竹燃放,降低了城区大气污染,减少了噪声扰民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国家卫生城市成功创建提供坚实保障。
 
  突出源头治理。针对全市饲养犬只的居民数量逐年增多和无主犬、流浪犬伤人、扰民等问题,制定出台《白银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既规定养犬登记、智能犬牌、防疫经营和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以及禁止养犬的单位和场所,又明确无证养犬、流动售犬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规范养犬管理和养犬行为,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了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
 
  显特色 让立法更有效
 
  坚持把凸显白银特色作为立法的关键点,立足全市自然条件、历史文化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具有白银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补充上位法,细化操作性,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先行、创制作用。
 
  凸显生态地位特色。立足白银地处黄河上游流域泥沙治理、全国“两屏三带”、全省“四屏一廊”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最前沿的生态地位,为减少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制定出台《白银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办法》既明确细化了已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封山禁牧范围的禁止性规定,弥补了法律法规对在封山禁牧范围放牧无处罚依据的缺失;又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在封山禁牧工作中的权责分工,解决了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成本过高等问题,有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凸显城市管理特色。立足白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全国首批的示范功能,按照同步建设、同步立法的思路,创制性出台了全省首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白银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市县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权责分工,构建了“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市场运作、有偿使用”的运营模式,有效解决“马路拉链”和“高空架线”等问题, 优化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功能、保障城市安全,提升了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整体形象。《办法》有力推动白银地下综合管廊项目荣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获得国家项目奖补资金。
 
  凸显历史文化特色。立足白银市景泰县永泰城址作为全国重点文化保护单位的重要地位和独具特色的历史、文化、经济、教育资源,制定《白银市永泰城址保护条例》。坚持全面保护与整体保护、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遗址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相结合,对永泰城址保护利用的基本定义、重点任务、工作机制、权责关系、保障体系、开发利用等予以规范,确保文化遗址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强措施 让立法更管用
 
  坚持把提高法规质量作为立法的落脚点,针对突出问题“对症下药”,结合实际情况“量体裁衣”,使执法者更清楚、使守法者更明白。
 
  确保立得住。建立联席会议、立法审查、信息公开、听证会等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构建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贯穿于全过程,制定出台《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建立审查批准、工作专班、备案审查、调研指导等工作机制,确保地方立法准确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做到法治统一。
 
  确保行得通。建立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和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机制,从高校、法检两院、社会知名律师中聘请立法顾问参与立法工作。灵活运用“三审”制和“两审三通过”“一审一通过”制度,积极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界群众意见,既充分体现民主原则,又有力保障立法质量和实效性,切实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做到政令统一。
 
  确保管得好。建立法律实施成效评估机制,扎实做好立法后半篇文章,综合运用调研视察、执法检查、述职评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每两年开展一次立法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下一步立法积累丰富经验。不断完善普法、执法体系,推动“一府两院”将地方法规纳入普法、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切实增强法规实施成效,做到权责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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