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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旅游,五个真实案例教你对不文明旅游行为说“不”!

编辑:王军      信息来源: 澎湃新闻发布时间:2022-5-3

  假期将至
 
  小编给小伙伴们准备了五个案例
 
  让小伙伴们在外出旅游之时
 
  自觉远离不文明旅游行为#01
 
  不得破坏名胜古迹、珍贵文物01
 
  案情简介:
 
  浙江台州三名驴友听闻巨蟒峰山势险峻,便慕名前来挑战。为了成功登顶,三人事先通过无人机侦察巨蟒峰的环境,并确定攀爬路线。2017年4月15日凌晨四点左右,三人就开始行动了。
 
  根据事先分工,由张某甲带头攀登。由于山峰险峻,难以徒手登顶,张某甲爬到半山腰危险地段后,便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山体,再往岩钉上布绳索,借助绳索进行攀登。几小时后,三人沿着张某甲布好的绳索相继登顶。而他们脚下的巨蟒峰也被打上了26颗岩钉。
 
  02
 
  判决结果:
 
  2019年12月30日,三人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刑事及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除被追究刑事责任外,三人被判决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等。
 
  #02
 
  切勿擅自偏离游览路线01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日,方某进入义乌华溪森林公园游览,游览过程中,独自一人偏离景区设定的游行步道,因迷路跨越景区外多个山头,因天黑坠落受伤。期间,方某曾打电话报警,后手机因没电关机失联。
 
  接警后,义乌市华溪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溪公司)、派出所等部门立即组织大规模搜寻,历时四日终于找到方某,并立即将方某送医。经司法鉴定,方某构成九级伤残。后方某诉至法院,要求华溪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14740.35元。
 
  02
 
  判决结果: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受伤的结果由其擅自偏离游览路线造成,景区管理者虽对进入景区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但其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3
 
  不要擅自参加暂停或未启动的游玩项目01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李某与朋友来到仙居景星岩风景区游玩。当一行人准备下山时,景区电梯因雨天伴有雷电暂停运行。一位同行人知晓一条已废弃的老路通往山下,一行人便直接爬老路下山。走到半山腰,李某发现边上有一条滑道通往山底,便进入滑行,而滑道上有“雨天禁滑、后果自负”等警示标志。
 
  因缺少保护措施,李某在滑行过程中受伤骨折,被送医救治。之后,李某起诉管理景区的旅游公司,要求赔偿8000余元医疗费,并保留后续医疗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金诉讼请求。
 
  02
 
  判决结果: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景区提供了安全的游览路线,设置了警示标志,已经履行了危险的告知义务。反观李某,未遵守景区规定,未购票擅自进入滑道,自身又无经验,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负责,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旅游公司无须赔偿。
 
  #04
 
  乘坐交通工具要服从管理、遵守规定01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9日,黄某乘坐CA1258次航班由上海浦东前往银川,在飞机飞行过程中,黄某因乘坐在其后排的陈某跷二郎腿休息过程中,频繁用腿顶到其座椅靠背,双方发生口角,两人在争执的过程中,黄某对陈某实施殴打,并用水泼洒陈某,致陈某左眼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情为左眼钝挫伤、左眼眶下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黄某赔偿给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6万元,并取得了陈某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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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05
 
  入住酒店要遵守酒店相关管理要求01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5日,上海人范某一家3人与朋友到江苏溧阳游玩,入住了当地的一家酒店。当晚九时左右,范某与同行人员在酒店饮酒用餐后出门散步,范某等人发现酒店门前的停车场附近花坛上有枣树,遂翻越花坛持竿打枣,打枣时范某不慎从落差近两米的花坛外侧跌落至外侧路面,被诊断为双侧跟骨骨折。范某与酒店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类损失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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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结果: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花坛高出停车场地面30公分左右,并种有绿化植物,总高度超过一米,作为酒店固定设施的花坛已经在地势存在落差的部位起到了隔离作用,且花坛并非正常通行道路,范某受伤系其酒后擅自翻越花坛所致,酒店作为经营者在范某受伤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范某要求酒店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合浙江天平、江西高院、宁夏灵武法院、浙江义乌法院、浙江仙居法院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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