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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讲堂】为何要高度重视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编辑:王军      信息来源: 腾讯网发布时间:2022-9-20

  信用知识,为你普及。诚信是法治政府的核心价值,是良法善治的重要保障。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诚信原则,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设诚信政府。”政务诚信是诚信政府建设的重要一环,兼具道德价值和法律价值,在各种行政行为中以不同形态表现出来,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不可或缺。
 
  那么,对于政务诚信,应重点把握哪些方面?
 
  第一,政务诚信要求严守承诺。行政承诺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公开向全社会作出的旨在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的一种自觉性允诺行为。近年来,实践中暴露出一些“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我国行政法制度也大量引入了行政承诺的相关规定。政务诚信不仅要在形式化的行政行为上遵守,而且对于非形式化形成的行政行为,也应具有拘束力。
 
  第二,政务诚信要求勤政高效。当一个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了社会公众的普遍执行,其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了实现,这个行政行为就是有效的,我们把这样的效力叫做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勤政高效。要实现高效,提高行政行为执行力,则取决于行政行为的公信力。
 
  例如,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回应“巴黎贝甜”被罚时,讲明了相关处罚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法定最低幅度给予从轻处罚,明确指出企业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提出异议,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妥善做好相关工作等。在这一事例中,一方面反映了依法行政,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决定对公众有约束力;另一方面表明,如果行政行为得不到社会接受,则其所分配的权利义务就容易落空。
 
  第三,政务诚信要求公开透明。对行政机关而言,要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中明确权利义务要求,诸如行政立法要广泛听取意见,执法要公开透明,尤其对于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工作,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公众有意见或提出建议的情况,要积极回复,避免造成公众抵触。对于相对人而言,应该遵循善意真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恶意行事。
 
  第四,政务诚信要求压实责任。行政问责制度是检验社会公平正义一个重要的价值尺度。该制度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权利,理应法治化、常态化、制度化,在现有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严管之下,如何有效监督政务诚信实施情况?
 
  基于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形成法律责任机制,在对行政机关重点义务责任规范的同时,不可忽略相对人作为行政行为整体存在的一个部分,要能够要求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及不得滥用权力。其中,法律责任是实现公平配置的必要手段。
 
  诚信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也是法律的价值追求,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将诚信原则、政务诚信、政府诚信的表达上升为公法规则,乃至将诚信原则列为行政法原则,实质上体现了我们对良善之法的渴望与热切。在法治建设中对诚信赋予其应有之义,也是衡量我国法治化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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