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住院报销到底应该遵循怎样的合作医疗报销制
板 块: 市卫生局|类 别:反映
网友您好: 您的留言“异地住院报销到底应该遵循怎样的合作医疗报销制度”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前两次住院费用报销情况 我委责成会宁县卫生局派专人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得知,您为会宁县郭城驿镇农民,于2013年12月在解放军一院因乙型肝炎入院治疗,发生医药费用10898元,其中自费费用1147.85元,2014年3月28日于解放军一院因乙型肝炎再次住院,4月1日出院,发生费用9880元,其中自费费用7716.11元,根据《会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0元,镇卫生院新农合经办人员经核算,您两次医药费用实际补偿比均低于50%,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对参合农民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医药费用实际补助比例不得低于50%,达不到的按50%予以补助,故对您两次发生的医药费用予以50%比例进行补偿,分别补偿费用5449元、4940元。 二、关于会宁县4月份实施分级诊疗试点后不能报销情况的说明 为了合理分流患者,引导群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要求,我市会宁县于今年4月15日启动新农合部分住院病种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工作开展前期,会宁县卫生局印制分级诊疗告知书并入户发放,确保参合农民知晓相关政策。病毒性肝炎属于县级分级诊疗诊治病种,您在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后,于8月4日在解放军一院因乙型肝炎再次住院,发生医药费用11377元,其中自费费用9556.61元,扣除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3000元后无可报销费用,同时,根据《会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住院病种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病种范围内患者越级就诊不享受住院最低报销比例达到50%的保底补偿政策,经镇卫生院新农合经办人员审核,您未办理转诊手续,属于越级诊疗,故对您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另外,您反映的长春海波尔干扰素及恩替卡韦分散片均不属于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内用药。 对于此次住院费用不能报销我们深表遗憾,建议您依据分级诊疗制度的规定,选择基层首诊、按级就诊。同时,可以建议主治医生选用《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内药品,如聚乙二醇干扰素、胸腺肽、拉米夫定等治疗。 白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