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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送审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擅自拆除迁移长城造成恶果 最高罚款50万元

编辑:黄荣      信息来源: 西e网-中国甘肃网发布时间:2019-2-19

  为更好地做好长城保护工作,我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送审稿)》的修改意见及建议。您可在2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甘肃省司法厅反馈意见、建议:邮寄信函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司法厅行政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发送电子邮件至——xz4609567@sina.com。
 
  《条例》指出,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城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长城保护法律法规和长城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全社会保护长城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长城保护法律法规和长城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长城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长城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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