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四年主动投案 平川一男子一审领刑三年
编辑:王学红 信息来源: 每日甘肃网发布时间:2019-5-8
每日甘肃网讯近日,平川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被告人脱逃四年后主动投案的诈骗罪案件,被告人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3年初,被告人何某某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受到法律制裁后何某某仍执迷不悟,未下定决心戒掉毒瘾。随着时间的推移,吸食毒品渐渐花光了他的全部积蓄,何某某便妄图通过“特殊”手段牟取毒资。同年3月,被告人以平川区某宾馆为窝点,对外散布自己能够在三个月内为外地学员办理驾照的谣言,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宋某某为他人代办的报名费共计102500元。不久后,何某某见事情即将败露,便主动退还被害人刘某某20000元。案发后,何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取保候审。
2014年9月,被告人为躲避法律制裁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致使法院无法正常开庭审理该案。区法院立刻在网上发布追逃令,并对何某某的身份信息进行了追逃限制。
2019年3月,何某某为了躲避公安机关打击,在外省整日东躲西藏,自己一个人躲在出租房内,不敢使用手机,不敢与家里人联系,像其他逃犯一样,整天提心吊胆,惶惶不可终日。在法律的强大威慑力和内心痛苦煎熬的双重压力下,脱逃四年的何某某终于主动投案。
3月26日,平川区人民法院恢复了对该案的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说出了自己在脱逃期间的心声:是躲躲藏藏做一辈子网上在逃人员?还是痛下决心,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经过强烈的思想挣扎,何某某终于幡然醒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法律的审判。
平川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以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在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前后能够退赔二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理。
据此平川区法院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法律之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人何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王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