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欠债不还“老赖”被判刑
编辑:王学红 信息来源: 每日甘肃网发布时间:2019-5-28
每日甘肃网讯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履行,是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甚至在人民法院立案后,始终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不思悔改,让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使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必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期,白银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16年1月16日,被告人王某向何某借款5万元,到期后被告人王某未还款,遂何某将其诉至白银区人民法院,白银区人民法院以(2017)甘040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向何某偿还5万元借款,但被告人王某通过转移、低价处理财产等手段拒不履行该判决,并躲避法院执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白银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被执行人有能力但拒绝执行生效判决,并且通过低价转让财产方式,逃避归还债务的法律责任,造成执行申请人的财产损失,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与挑战。但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后,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影响与危害,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认罪态度良好,人民法院遂适当减轻处罚。希望通过此案,向社会传达人民法院对待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的宽容态度,以鼓励更多的“执行老赖”主动履行法律责任,提升执行工作质效,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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