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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甘肃省统计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

编辑:黄荣      信息来源: 西e网-中国甘肃网发布时间:2019-6-11

  修订后的《甘肃省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条例》指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条例》明确,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或者阻挠统计调查对象独立报送统计资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统计人员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条例》指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不得泄露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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