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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兰州市第三十一批信访案件(四)

编辑:黄荣      信息来源: 西e网-每日甘肃网发布时间:2019-8-13

  三、8月7日第27批重点件办结件情况:
 
  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8月7日交办我市的第26批2个重点信访案件经核实,属实1件、不属实1件,属实问题已经办结1件。具体办结情况如下:
 
  1、受理编号1943:市民对向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应受理编号1281号(市民对向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编号261号(甘肃建投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强占安宁区林华林场公益林地两百亩用于商砼生产、采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市民称核查中回避了甘肃七建强占林场的问题,现七建公司已被注销《采矿许可证》,其商砼站还在林地内,并且应赔偿市民十四年来的占地损失。)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市民称核查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认为2007年2月1日兰州市安宁区政府《关于收回兰州市安宁林某林场部分林地使用权的决定》(安政发[2007]6号)是违反法律法规的错误决定;二是“甘肃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所属构建公司实施整体搬迁项目于2005年5月12日经安宁区发改委立项批复,采石场项目于2012年5月18日经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兰环建审[2012]058号)进行了环评审批。”此回复本身自相矛盾;三是其向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反映问题的目的在于对向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涉嫌失职等行为进行查处;四是甘肃七建与王某某签订了一份租地合同,并以“林地、林木补偿恢复费”为名每年支付给王某某40至50万,在该答复中没有明确回复;五是兰州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同意侵占林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石破坏生态在答复中没有明确回复;六是森林公安调查过程中为涉案企业开脱,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时“指鹿为马”,鉴定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在答复中没有明确回复。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此问题经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及安宁区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不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2019年8月8日,市自然资源局召集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安宁区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就群众举报的问题逐项进行了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认为2007年2月1日兰州市安宁区政府《关于收回兰州市安宁林某林场部分林地使用权的决定》(安政发[2007]6号)是违反法律法规的错误决定”问题:安宁区政府做出《关于收回兰州市安宁林某林场部分林地使用权的决定》(安政发[2007]6号),是鉴于林某林场对原承包的林地从来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投入,也未完全尽到对林木林地的管护义务,该绿化区域一直由安宁区两山指挥部代为管护,绿化造林工程基本由安宁区两山指挥部完成。依照《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第30条“……连续两年均未完成绿化承包任务又不采取措施改正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招标承包绿化……”及《兰州市南北两山环境建设优惠政策》第1条“……对完不成当年绿化承包任务和无力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区人民政府将承包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无偿收回,另行发包,并向原承包单位依法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的规定,经2006年10月13日安宁区政府第14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依法收回安宁林某林场496亩林地使用权,同时告知了林华林场的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的途径。
 
  关于“甘肃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所属构建公司实施整体搬迁项目于2005年5月12日经安宁区发改委立项批复,采石场项目于2012年5月18日经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兰环建审[2012]058号)进行了环评审批。此回复本身自相矛盾”问题:经市生态环境局核查和调取相关资料,2005年9月13日,原安宁区环境保护局对甘肃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混凝土构件公司混凝土生产线建设工程环评进行了批复。安宁区十里店深沟采石场2007年建成投产。2011年7月,甘肃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兰州交通大学编制《安宁区十里店深沟采石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原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委托,2012年5月18日,原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进行了批复(兰环建审〔2012〕058号)。该项目属补办环评手续。
 
  关于“其向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反映问题的目的在于对向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涉嫌失职等行为进行查处”问题:该信访件未明确哪些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涉嫌失职行为。
 
  关于“甘肃七建与王某某签订了一份租地合同,并以”林地、林木补偿恢复费“为名每年支付给王某某40至50万,在该答复中没有明确回复”问题:第261号、1821号信访件未反映过此问题。经核查,2005年4月9日,兰州捷程公司将安宁区深沟内原十里店建材厂及其所属石料资源开采权一次性转让给甘肃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所属土地租赁给甘肃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双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由省七建在每年年底前向捷程公司支付当年场地使用权租赁费40万元,在每年8月底前向捷程公司支付绿化、矿产资源开采费包干费用5万元。不是信访件中所说的“林地、林木补偿恢复费”。
 
  关于“兰州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同意侵占林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石破坏生态在答复中没有明确回复”的问题:第261号、1821号信访件未反映过有关兰州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同意侵占林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石破坏生态的问题。经核查,兰州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采矿权(采矿证号:C6201052010107130092300)、最后一次延续有效期为2012.9.20至
 
  2015.9.20。
 
  自2013年兰州市实施“冬防”管控至2016年,该企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并于2016年9月将矿区内的生产线拆除。按照安宁区政府2016至2017年“冬防”工作方案的要求,原安宁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14日对兰州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安宁十里店深沟采石场采矿权实施注销,属政策性关闭。
 
  2018年4月依据区政府下发的《安宁区矿区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8]19号)文件要求,本着“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后进行生态修复”的治理原则,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和“一矿一策”的规范要求,该企业于2018年11月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审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施工图设计》。2019年4月开始,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施工图设计》方案实施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截至目前已完成治理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坡面整理和坡脚整平工程,渣土回填和覆土绿化正在组织施工。预计2019年11月前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明年开始实施生态复绿修复。
 
  关于“森林公安调查过程中为涉案企业开脱,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时指鹿为马,鉴定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在答复中没有明确回复”问题:第261号、1821号信访件未反映过此问题。经兰州市森林公安局核查,情况如下:
 
  1、甘肃省七建混凝土构件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4年9月10日11时许,兰州市安宁区林某林场负责人麻某某来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安宁派出所报案称:其承包的位于安宁区深沟内的林华林场被甘肃省第七建筑公司乱采乱挖,致使林地遭到毁坏。接到报警后安宁派出所民警立即开展初查,并于2014年12月22日决定对甘肃省七建混凝土构件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
 
  2016年9月22日,由甘肃七建混凝土构件公司采矿厂负责人薛某某、林某林场负责人麻某某,对甘肃省七建混凝土构件公司自2012年8月安宁区生态建设管理局下发停工通知书后继续在林某林场开采石料的地点和范围进行指认,并由甘肃大禹九洲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对开采的面积进行测量,兰州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制作了现场指认笔录,并对指认过程进行了全程摄像和照相。
 
  2016年9月22日,甘肃大禹九洲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对甘肃省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至2016年4月,侵占兰州林某林场林地面积进行了实地测量,甘肃七建混凝土构件公司采矿厂负责人薛某某、林某林场负责人麻某某、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及鉴定方人员现场指界,经过多方协商,采用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协调安宁区国土资源局提供的2012年8月份的卫星影像及2016年2月的卫星影像进行对比,结合GP-SRTK现场测量的方案,经甘肃七建混凝土构件公司采矿厂负责人薛某某、林某林场负责人麻某某共同认可,最终确定了占用林地的面积。
 
  2016年12月22日,根据甘肃大禹九洲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甘肃省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构件公司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司法鉴定报告书(大禹九州测司鉴[2016]76号)》中鉴定结论为:甘肃省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构件公司于2012年9月至2016年4月涉嫌非法占用林某林场林地面积为3188平方米(合4.8亩)。
 
  因甘肃省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构件公司涉嫌非法占用林某林场林地面积为3188平方米(合4.8亩),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兰州市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3月30日撤销此案。
 
  2、兰州新三元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5年5月10日9时40分许,兰州林某林场负责人麻某某来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安宁派出所报案称:兰州新三元商贸公司自2007年起,在未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安宁区深沟内的林某林场范围内非法占用林地,对林地进行破坏性采挖,开采石料。接到报警后安宁派出所民警立即开展初查,并于2015年6月4日决定对新三元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
 
  2016年9月22日,由兰州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周某某、林某林场负责人麻某某,对兰州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安宁区生态建设管理局下发停工通知书后继续在林某林场开采石料的地点和范围进行指认,并由甘肃大禹九洲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对开采的面积进行测量,兰州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制作了现场指认笔录,并对指认过程进行了全程摄像和照相。
 
  2016年9月22日,甘肃大禹九洲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在测量兰州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林某林场林地面积时,兰州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周某某、兰州林华林场负责人麻某某、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及鉴定方人员现场指界,最终经过多方协商,采用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协调安宁区国土资源局提供的2012年9月份的卫星影像及2016年2月的卫星影像进行对比,结合GPSRTK现场测量的方案,经兰州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周某某、林某林场负责人麻某某共同认可,最终确定了占用林地的面积。
 
  2016年12月22日,根据甘肃大禹九洲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兰州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司法鉴定报告书(大禹九州测司鉴[2016]77号)》中鉴定结论为:兰州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自接到兰州市安宁区生态建设管理局下发的停工通知书后至2016年2月期间,涉嫌非法占用安宁区深沟40号附近林地面积为2316平方米(合3.47亩)。
 
  因兰州新三元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林某林场林地面积为2316平方米(合3.47亩),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兰州市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3月30日撤销此案。
 
  2018年10月11日,安宁林某林场承包人麻某某(原告)就甘肃七建混凝土构件公司(被告)占用林场赔偿问题,向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该物权纠纷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规定,该信访投诉案件已办结。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问题已办结,无问责情况。
 
  2、受理编号2022: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清单中反映的问题:浦东新区上海纽约大学环保课题研究小组根据甘肃省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公开系统,一直在跟进甘肃省企业排污情况,发现多个企业存在超标排放问题:
 
  (1)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起每月都存在颗粒物排放超标情况,按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4915-2013)》该企业废气监测点1的颗粒物超标问题非常严重,某些时间段颗粒物排放达到了200mg/m3以上,是标准值的8倍以上,还有大量时间排放在100mg/m3左右。
 
  (2)甘肃腾达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产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非常高,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在2018年5月至8月长期超过300mg/m3,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在2018年大部分时间都超过300mg/m3,这样的高排放在冶金行业不常见。根据该企业在2019年1月1日发布的自行监测方案显示,其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标准分别是960mg/m3、1400mg/m3。此评价标准为“环评”,并非国家统一,在国家制定的《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中提出“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制定地方污染物标准排放”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标准交由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很多省份都已经制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于该企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经常超过或高于同行业所沿用标准,因此怀疑此企业对环境的影响和地方政府对企业的要求是否过于宽松。没有甘肃省官方制定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地方严格的环境标准的缺失让企业缺乏约束将污染物大量排放。
 
  2019年1月-6月,该企业未在甘肃省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公开系统上公开企业自动监测数据,直到7月才公开了1号监测点的数据。该现象违反了《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中的相关规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对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开展自行监测活动,其自行监测的信息通过发布平台向公众发布,检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由企业负责。”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反映问题(1):经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
 
  反映问题(2):经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反映问题(1):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问题
 
  1.基本情况
 
  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是兰州市甘草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股份制建材企业。目前公司有职工500余人,日产2000吨熟料,生产线于2011年5月建成投产,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原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于2009年7月编制,并由原甘肃省环保厅于2009年8月以《关于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0t/d熟料生产线扩建项目工程(补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甘环开发〔2009〕131号)进行了批复,配套建设了原料堆场、在线设施、脱硝系统,并于2016年4月28日通过了原兰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验收(兰环复〔2016〕66号)。
 
  2.企业废气监测点1的颗粒物超标问题产生原因
 
  经现场调查,企业废气监测点1显示数据为2000t/d水泥窑窑尾监测数据。自2019年3月以来,某些时间段颗粒物排放达到了200mg/m3以上,还有大量时间排放在100mg/m3左右的情况,系停电及生产设备故障导致水泥窑停窑检修,窑尾氧含量异常升高,使得颗粒物折算数据超标,根据《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现场端自动监测数据使用制度》第七条“当烟气固定污染源启运、停运(大修、中修、小修)以及锅炉停炉、闷炉期间,烟气CEMS上传数据视为无效数据时段,运行维护人员应通过下位机发出标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数据,并通过排污单位报送责任环保部门监控中心。”,此类数据视为无效数据。根据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示要求,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企业在线监控数据进行了依法公示,并对其中因停电或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异常数据在系统内“备注/原因”栏进行了标注。
 
  经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现场核查,该公司在3号水泥生产线停窑检修及故障抢修期间均已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查阅上半年监督性监测报告及企业自测报告,窑尾颗粒物未出现超标情况。
 
  兰州市环境监测站2019年5月7日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3号水泥生产线窑尾氨超标,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已对超标情况实施了行政处罚(兰环榆罚字〔2019〕05号)。
 
  反映问题(2):甘肃腾达冶金炉料有限公司问题
 
  甘肃腾达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是位于兰州市皋兰县的铁合金生产企业,由于目前我省尚未出台地方性的《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原甘肃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11月10日《关于甘肃腾达冶金炉料有限公司4×12500KVA铁合金矿热炉技改项目补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甘环审发〔2014〕59号),该企业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6限值要求。因该标准未对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作出限值要求,环评批复要求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执行。
 
  1.2018年5至8月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公示的排放浓度较高问题
 
  经现场调查,该公司除尘器为正压布袋除尘器无集中排放口,所公示数据为过程口数据。2018年5至8月份该公司按照自测方案委托甘肃众仁检验检测中心对无组织排放进行逐月监测,监测数据显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同时在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发布平台进行了公示公开。
 
  2.该公司未公开企业自动监测数据的问题
 
  该公司2019年1至6月期间在甘肃省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公开系统上未公示自动监测数据,其主要原因是2019年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发布平台进行升级整合,在此期间因数据迁移过程中造成个别企业无法正常登录系统进行信息公示,目前该公司已登录新系统,对7月份的数据进行了公示,对1至6月份的监测数据正在补录中。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问题已办结。无问责情况。
 
  (督察组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931-8920515;专门邮政信箱:兰州市邮政A243号信箱;受理举报时间:7月12日至8月12日每天8:00至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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