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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队伍教育整顿】白银市检察院多措并举 强化监管 进一步规范院领导办案工作

编辑:白银市检察院      信息来源: 白银市检察院发布时间:2021-5-7

为加强对入额院领导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好高检院、省检察院关于院领导办案工作要求,近日,白银市检察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额院领导办案工作的通知》,从六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全市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办案工作。 重申办案要求。要求两级检察院入额院领导只能办理高检院、省检察院规定的七个类型的案件,规定检察长每年度至少办理实体审查的控告申诉案件1件,副检察长至少办理2件,检委会专职委员至少办理3件。在办案过程中,要求入额院领导必须主动实施高检院规定的九种行为且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留痕,才能被视为直接办案,否则办理的案件不计入办案量。 限制办案类型。案管部门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梳理出全部办案类型,由各业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研判筛选,制定印发《白银市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禁止办案类型》,对186个院领导不应当办理的案件类型做出限制性规定。同时要求案管部门从涉案罪名、涉案人数、涉案犯罪事实等多方面对拟分配入额院领导办理的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如涉嫌危险驾驶、盗窃、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交通肇事等罪名,嫌疑人人数少、涉案事实少且案件定性无争议等案件,禁止分配给入额院领导办理。 调整轮案规则。入额院领导分案工作,采取自动轮案与指定分案相结合的方式。要求各业务部门在制定本部门轮案规则时,将入额院领导编入轮案规则内,遇到将简单案、程序案、无争议案轮至入额院领导时,业务部门及时商案管部门启用指定分案方式,将案件分配至其他检察官,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灵活配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轮案规则。 规范办案组织。入额院领导除履行领导职责进行案件审批,或以检委会委员身份听取案件汇报外,办理案件原则上应以独任检察官或主办检察官身份进行。所办案件应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对案件的流程节点、法律文书进行规范操作,且在系统内全程留痕,不允许线外办案。除特别重大疑难复杂、人数较多或案卷较多的案件或规定由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的案件外,入额院领导不能以办案组形式挂名办案。 优化管理方式。市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入额院领导办案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要求县区检察院于次月5日前向市检察院案管办报送本院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对上月入额院领导分案及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分析,并附办案明细表(包括案件类型、名称、办理情况),市检察院每2月对两级院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进行逐人通报。 强化问责处理。市检察院定期对全市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进行抽查监控,对入额院领导继续办理简单案、程序案、凑数案的,将在年终检察官业绩考评中予以扣分,发现不严格执行入额院领导办案相关工作要求的,将情况通报检务督察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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