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 普法微课堂(第五期)
编辑:王军 信息来源: 西e网—白银新闻网发布时间:2020-2-9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法律知识问答
(第五期 政府权责篇)
1.在什么情况下可宣布疫区,对疫区可采取什么措施?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3.医疗机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过程中履职行为的法律责任如何规定?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5.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权?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6、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隔离防控措施?
7、医疗机构救治传染病患者时,如何实施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8、如何保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器械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哪些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如何处罚?
市委依法治市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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